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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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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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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担晋城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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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承担市政府和上级科学技术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
办公室
1、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
3、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议案(建议)提案、机要、保密、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
4、负责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
5、负责科技宣传和科技信息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资产管理、接待工作;
7、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宣传、统战、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青、妇、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9、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工作;
11、负责编制全市科学事业费、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12、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3、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14、负责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
15、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1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17、负责全市科技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
18、承办全市自然科研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工作;
19、承办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20、负责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事宜。 |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
1、研究拟定全市科技工作的政策法规,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
2、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措施,指导全市科研院所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3、指导、组织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资格认定、复核及综合统计、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
4、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教兴市(县)、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等社会发展科技工作;
5、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
6、指导协调科技普及工作;
7、负责软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攻关计划项目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8、负责省级以上社会发展、国际合作、软科学研究等项目的评估、鉴定和验收工作;
9、负责国际科技合作事宜。 |
发展计划与科技成果科
1、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2、负责对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验收工作;
3、负责对全市各类科技计划的经费配置提出建议;
4、负责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示范重点县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
5、负责科技进步指标考核统计工作,研究拟定全市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规定;
6、负责市级科技成果的登记、评价、奖励工作;
7、负责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归档工作,协调配合财政检查、审计工作。 |
工业科技发展科
1、研究提出全市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
2、负责组织工业领域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编制、管理和实施;
3、负责组织省级以上工业项目评估、鉴定和验收工作;
4、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5、负责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6、负责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完成国家、省火炬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信息化指数的统计工作。 |
农业科技发展科
1、研究提出促进全市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
2、负责农业领域星火计划项目的指南发布、项目编制、管理和实施;
3、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科技产业示范工作;
4、负责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省级以上农业项目的评估、鉴定和验收工作;
6、指导科技扶贫、农村科技特派员等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创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市、区)工作。 |
监察室
1、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